目前分類:黑1.86 (4)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民國七十三年間,高雄發生了一件震驚社會的槍擊案,死了兩名刑警、傷了兩名義警跟兩位受到波及的老百姓。幾位涉案兇嫌在數日內便紛紛到案。

(其中一名趙姓嫌犯跑路迄今,鴻飛杳杳,音訊全無,成為本案中的異數。另一名劉姓嫌犯則獲判無罪,但十年後卻捲入屏東縣議長鄭太吉殺人案判了重刑。)

共犯中籃炎祥、鄭偉泰、陳煌模三人給法院判了死刑。我和他們結識於台南看守所的重刑舍,鄭偉泰就關在我隔壁,因此兩人「過從甚密」,我對這件轟動一時的大案也就「了解」的不比法官少了。

 

七十六年約年底時,他們高院更三審的判決仍是維持死刑,這時鄭偉泰請我幫忙撰寫最高上訴理由狀。

我當然是義不容辭拔「筆」相挺,但隔沒二天,關在其他兩舍的籃炎祥、陳煌模也找上門了,雖然我和他兩無甚交集,但生死關頭豈容推卻,就這樣,三名死刑共犯的最高理由狀全給我一人攬下了。

 

甚麼叫做「共犯」?法律的解釋是兩人以上須有犯意的聯絡跟行為的分擔。

泰福閣酒家大廳第一現場被認定持槍射殺一名刑警、槍殺兩名義警的被告有計有籃炎祥、鄭偉泰、陳煌模及趙姓嫌犯。

(陳煌模原本無槍在身,他是在該名刑警連中數槍倒地後上前抓起刑警握在手上的警槍,再朝奄奄一息的刑警頭部補上一槍。)

 

到案三人的警訊自白就當時的發生經過描述的絲絲入扣,幾無爭議。

 

但鄭偉泰在法院歷次審判中始終堅稱自己一槍未發,「我那把左輪是原封新槍,從來沒有射擊過。」他要求法院查驗已扣案的那把槍,

但法院卻未就此回應,我問他,「你的警訊自白跟同案自白相符,已證明你們都有共同犯意,所以開不開槍,法院就不重視了。」

 

鄭偉泰聞言,盯著我看,眼神中流露出一股令我至今難忘的促狹之色。

他說,「那些自白,你竟看不出問題所在?」面對這樣的「挑戰」,我仔細地參詳他們的警訊筆錄,然後看到了關鍵所在。

 

鄭偉泰是繼籃炎祥、陳煌模落網數日後才投案的,所以,他的警訊初供也比籃陳二人晚,

但三人的初供就犯案過程的描述的文字紀錄,除人別更換外,詞句字數段落跟標點幾乎完全一致,就像影印出來的東西。

 

這三份自白是不同的嫌犯在不同的地點跟不同的時間,分別偵訊得來,但竟然出現如此相似的情況,

除了拿作文考試互抄作弊解釋外,發生這種「巧合」的機率大概比中樂透頭彩還低吧。

 

換句話說,三份自白中只有最先製作的一份自白有可能是出自被告的自由意志陳述。

其他二份既是抄錄得來,證據力便大打折扣了。

 

法官在斷罪上最常用的一柄利劍,就是被告的自白或共同被告不利於己的自白。

因此,就算被告間的自白若出現小異瑕疵,祇要不違成罪的事實,法官仍是視作有證據效力的。

 

對共犯間矛盾歧異的自白,法官可依其他客觀證據加以釐清審酌;但像這樣全無牴牾甚且幾近一字不易的共犯「自白」,難道法官瞧不出有違經驗法則則而不生「合理的懷疑」嗎?

況且,當被告抗辯自由是出於不正當手段製成時,基於職權,法院是應優先調查此部事實的。

鄭偉泰說他投案後被敵愾同仇的條子狠狠修理,作口供時他說的沒被紀錄,他不承認的則依最先到案的籃炎祥初供自白「移花接木」轉職自己的「自白」上。

後來進入審判程序時,歷審法官對此完全略而不聞,顯然這三份自白已成為定罪的基礎了。

 

籃炎祥自泰福閣竄出後迎面撞上聞訊趕來的大批警力,雙方沿著馬路追逃互射,結果一名刑警後腦中彈當場殞命。

 

審判時籃炎祥一再聲稱該名刑警非他所殺,理由很簡單,「我在前面跑,他在後頭追,我開槍時他們都趴下還擊,子彈怎麼從他後腦貫入,而且是呈自下而上的仰角傷口?」

他提出該名刑警很可能是來自後背的的同僚在忙亂中所誤射。但法院以取自死者頭部的彈頭以變形無法比對彈道為由,不採信他的抗辯。

 

彈頭既不能作為科學鑑定的主要證據,那也只有依據現場狀況作參考和定奪了。

我查看當時在場參與追捕的幾名員警的證詞,全都強調一個事實:即殉職刑警跑在最前面追捕,待歹徒回身開槍,他才臥倒還擊。

 

這刑警沒有臨陣怯敵轉頭落跑,他的英勇也可從警用佩槍確有射擊得到證明。

但這卻無法說明回身開了二槍便轉身衝入民宅挾持一名人質的籃炎祥是如何讓子彈「轉彎」射中該刑警後腦的,

何況他開槍在先,警察還擊於後,依時間順序言,籃炎祥開完二槍衝入民宅前,這名刑警應該還「活」著,否則他怎樣回擊呢?

 

法院認定是籃炎祥造成這名刑警殞命的,但情況證據所呈現的事實真相卻不像這麼回事。

後來籃炎祥就因為連續殺害二人以上沒有獲得七十七年的緩刑,遭到槍決的命運。

 

至於另名共犯陳煌模的犯行則擺盪在「強盜殺人」和殺人之間,因他是用中槍倒地的刑警手中之槍進行殺人的行為,

檢察官起訴時認為構成了強盜殺人的條件,歷審法官有的依此判他死刑,但也有的法官只判他殺人罪一樣死刑。這部份祇涉及犯行適用法則的認定我也不細表了。

 

我一以代三的最高理由狀後來發回更四審了,發回中的旨意就有鄭偉泰扣案手槍是否如其所辯係未使用過須待調查的指示。

(高院曾就此部分函查刑事局鑑識科,得到的答覆是,所有的扣案手槍均須試射俾便比對彈道。所以,「無法」證明該槍新舊。)

 

泰福閣案種種不合情理的矛盾在定讞前都沒獲得釐清,但我幫他們爭取到發回更四審的最大意義卻在延長了這定讞的時間,

讓三名死囚中的二名因隨後而來的全國減刑得到減免一死的機會。外界常質疑法院審判流程的冗長和對瑣細的審判程序幾近「吹毛求疵」一再發回更審,

讓「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可蘇建和案又怎麼說呢?遲到的正義總比不到的要強些吧。何況血濺法場縱然平反又還有什麼意義呢?

 

由上可知,司法人的慎刑跟因循確實難辨。

黑色繪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當我獲得更一審改判無罪就將交保前數日,隔壁重刑舍有位叫張文富的,經他舍房主管帶來見我。

張文富在我獨居小室中再三拜託我幫他寫一份高院的答辯理由狀。

他說自牽連入案,老母幾乎蕩盡家盡聘請律師為他辯護,但仍無法改變被處無期徒刑的事實。

他聽聞我將獲釋,便趁僅餘的幾天求我相助,看能否得到轉圜的餘地。

 

我對撰寫訴訟狀其實是很陌生的,尤其是它必須引用一籮筐越看越昏頭的法條判例,洋洋灑灑立論成文後,法官不是毫無痛癢,就是不屑回應,

很令人為之喪氣的。就因當年時勢所逼,為圖自拔,自行摸索搞這種東西,完全是被逼上梁山的一種結果,卻沒想竟在群囚中闖出「口碑」,差點成了訟棍級的人物。

事情荒謬,莫此為甚也。

 

我認為構成冤獄,有三要件:
一、 誣辭構陷:

張三指控你偷了他的雞,其實你還沒偷。李四說他跟你一塊偷了張三的雞,其實你沒偷。不管你偷沒偷雞,只要有了原告的指控或被告的牽扯,都會讓你付出相當的代價。

二、 羅織成罪:

張三的雞有沒被偷在其次,重點是官家認定你有偷,並讓你去遷就那個偷雞的「假設」以成事實,羅織的前提是這張網必須由公權力織就,然後讓你無所逃於此網中。

三、 罪罰不當:

張三的雞你確實偷了。可法官卻判你盜了一條牛,偷雞變成了盜牛,你當然不服而喊冤;但這冤卻來自於你曾偷過一隻雞,你只是運氣差碰上了一個胡塗判官。


替人捉刀書狀我也不是來者不拒廣結善緣的。曾有位犯下七十五年間高雄市統元礦油行夫妻二人三命劫殺案,綽號大條的被告,

央求我代撰最高理由被我拒絕了,並很乾脆的告訴他,幹下這麼令人髮指的罪行是死定了,我不想白白浪費時間去做徒勞無益的事。

 

在我觀念很難容忍那種既要財又要色更要命的犯罪手段。我認為這已經逾越了人之所以為人的分際,尤其是當你決定觸法之禁走偏鋒撈偏財時,

無論是巧取或豪奪,都該避免加諸暴力於所施的對象。身為一名擁有長串犯罪紀錄的我而言,是有資格寫出這一段話的。

 

後來,我發現大條的同案在犯案時才剛滿十八歲,他們又是在施打速賜康迷幻藥後才去幹下這樁殺人七十餘刀,連孕婦都不放過的慘案。

我便告訴大條你是沒命定了,但或許可幫同案爭取一點活命的機會。

因此,我在短短的最高理由狀中提出被告自承案前施打迷幻藥,是否在藥物的催化下才做出如此慘絕人寰、禽獸不如的犯行,

而原審並未就此進行調查自有審判上的疏失。

 

沒想到這官司竟然真的發回更審了,最高法院也這樣指摘原審對此有疏漏未及審酌之處。

這案發甫滿十八歲的共犯雖沒因施打速賜康「心神喪失」卻被法官以「天良未泯」,在作案時僅刺一刀而寬貸免死改判無期。

至於這種「苟全性命於嚴法」算不算罪罰不當,也就見仁見智了。

 

我問張文富,「你真的是冤枉的嗎?」


張文富堅定地說,「我跟你一樣是被冤枉的。」

 

直到今天 ,在追記這段經歷時,我猶記他飽噙淚水的眼睛跟渴盼相援的臉容,所謂「感同身受」,惟其如是。

所以,在坐冤獄的最後幾天,我幫他完成了一份高院答辯狀。

 

這殺人埋屍案發生在民國七十四年間,張文富和黃姓被告跟時業計程車司機的被害人都相識,張黃二人曾聯手幹過販售偽造駕照的勾當,

其中有部份的偽照就是經由被害人居中轉手,但後來三人因利益不合而拆夥。隔了段日子,這名司機便自人間蒸發憑空消失了。

 

司機的老婆不斷地向各政府機關陳情。並直指黃姓被告與其夫的失蹤有絕對關連。

黃姓被告也因此多次被有關單位約談,但皆因別無實據均被飭回。

又過了一陣子,被推落到山谷中卻不見人的計程車給發現了,黃姓被告便突然銷聲匿跡迴避調查,直到幾個月後才被警察查獲。

 

黃姓被告到案後供出他跟失蹤的司機因販賣偽藥結怨,便示意張文富伺機「教訓」這司機,給他吃點苦頭。

誰想張文富竟告訴他已將司機打死並掩埋在一塊棄耕的田地裡。「但我不知埋屍地點是在哪。」黃姓被告這樣說。

 

當警察得到這寶貴的供詞自然趕在第一時間就將張文富手到擒來,嚴刑伺候,逼問屍體的下落。

但張文富堅稱並未涉案自也無法交待作案過程,警察見他「三木」之下猶不肯吐實,便轉向黃姓被告下功夫,

這回黃姓被告又改了口說,「張文富案後曾帶我去過埋屍處,我可以帶你們去找找看。」

 

警察兵分兩路,一路押著黃姓被告去起屍,一路則努力對張文富搞「科學辦案」。

 

一行人來到埋屍現場,調來挖土機,忙到快下午甚麼也沒挖著。警察問黃姓被告怎麼回事?

「其實根本沒這回事,張文富殺人云云,全是我亂編的。」黃姓被告這回全盤否認二人有涉案了。

 

意外的是接近下午時分,眼看就要收工,打道回「局」時,埋了十一個月已化做一堆白骨的司機赫然給挖出了。

在這種情況下,黃姓被告再次攀咬住張文富,從此就沒放過口。

 

檢察官偵結起訴本案時,認張文富為行凶之人,黃姓被告則須擔負教唆殺人的罪責。

這二人,一方是大聲叫冤,絕無涉案;一方則強調再三,並沒殺人之意。

就這樣鬧鬧吵吵,誰也沒解套,歷審都分判二人無期徒刑,張文富找上我時,官司已入更一審程序了。

 

我在卷證資料中找出被害人失蹤當夜最後一名目擊者的證詞,此人也是同在車站排班載客的計程車司機,

「我見到有個人抱著一大捆削好的竹片跟被害人好像在議論包車費,之後被害人便開車載他走了。」證人對這名乘客的特徵並未作明確的描述。

 

我又找出埋屍地點與黃姓被告的地緣關係,這塊田地的持有人是他的親戚。所以若說張文富是超出黃姓被告的教唆「教訓」的範圍而殺人,

卻將屍體埋藏在該地未免太過巧合了──這幾乎可以說明黃姓被告的教唆教訓是迴護之詞,案前案後他人不在場是極難成立的。

雖然殺人跟埋屍是兩回事,但黃姓被告的自白明顯存在著矛盾,在未釐辨之時焉可視作不利於張文富的證據呢。

埋屍現場不遠處有一陂塘,圈養了一群水鴨,用來做圍籬的竹片正跟目擊證人所稱相似,因此,當夜那名乘客跟命案是有條件劃上等號。

 

張文富跟黃姓被告並非那名乘客,他們原就與司機認識,自無交涉車資必要,依情況證據顯示,該神秘乘客與命案是難脫干係的,

那麼涉案者就該三人以上,而非如起訴書所認係二人共犯,那這重要的關係人是誰呢?

 

我在警方的蒐證資料中看到黃姓被告有位弟弟,他在案發前是務農為業的,那塘中水鴨正是他所飼養。

當被害人失蹤後,他就做了遠洋漁船的船員,黃姓被告迴避調查,潛匿行蹤期間,這位老弟便在日本跳船不歸了。

 

這條線索始終擺在卷證資料中,我不明白為甚麼檢警會捨棄初時「合理的懷疑」而不再追究,卻寧可選擇性地採用黃姓被告的片面之辭。

 

在綜納各項證據後,我替張文富寫了份像推理不像答辯的狀子,並直接陳明在諸如此類的重要待證事項尚未查明前,遽然論處張文富殺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然後,我獲釋離開了台南看守所;然後,隔了些日我在報紙上看到張文富改判無罪的新聞;然後,我不知道這件案子最後是怎樣收場的,因為檢察官依其慣例定然會上訴。

但,我對那幾位敢於不錯罰的法官打從心底佩服,畢竟像這種有共同被告死咬不放的情況,法官們還能作出無罪的判決,在台灣司法史上確屬少見的。

黑色繪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富商電梯遇刺 案情錯綜複雜

同時不同地也能殺人 盧贛生要拜宋七力

 

民國七十七年間,台北某位商人在上午上班時間前往自己公司,他將座車駛入地下停車場擬搭電梯上樓之際,遭到一名埋伏的槍手狙殺身亡。

數月後,台北市刑大逮捕到一批專門打劫銀樓當鋪的強盜。

其中成員就有八十四年結合詹龍欄自土城看守所脫逃成功的徐開喜、蔡正鳳二人。

但當時同夥中仍有數人在逃,流竄作案。 

這犯罪集團成員之一,名盧贛生者是在台南行竊失風落網的,由於他涉及台北多起強盜案便給借提到台北審訊,並押在土城看守所中。

盧贛生在市刑大借提時,主動坦白供出曾跟我和一名綽號「青蛙」的聯手幹過十數件不大不小的竊盜案,並引領警方前往失竊現場各處查證,而讓警方一舉勾消了不少登錄的積案。

在有共犯指證跟備案紀錄下,警方自然不會放過我和青蛙的。

不過,在一次團團包圍中,我和青蛙從住所的十一樓外牆徒手逐層而降溜之大吉;自此,我便成為警方鎖定的目標。

我之所以曝光,並顯名於社會新聞,可說全拜盧贛生所賜。

我是因青蛙才認識盧贛生的,除了曾共犯過幾件竊盜案外平日無甚往來。

有一次他跟我發了頓牢騷,說青蛙專搞黑吃黑的小動作,二人有點不痛快,對此,我也不便表示甚麼,畢竟當時我也是應青蛙所邀,替他把風而下海的。

 

盧贛生跟青蛙有了嫌隙後便被青蛙排除,不再一塊撈偏財,他的性情又頗古怪很難與人相處,在沒人願搭理下,日子就過得有點潦倒了。

有天晚上,他突然找我幫忙。說快活不下去了,看能否弄些錢花花。

我知他不會駕駛,又形單影隻,真個作賊,在沒選定目標下,能拎著行竊工具,單靠兩條腿漫遊街頭瞎找嗎?

小偷若都這樣搞,條子也就不愁沒「業績」啦。

 

基於同情,我答應當一晚司機,陪他滿街亂逛。

結果折騰到天濛濛亮了,晨跑的上學的賣早點的朝九晚五的都陸續現身上街,我倆仍一無所獲,成了純逛街,眼看就快收工了,

盧贛生悶悶地說非幹一票不可,否則房租都繳不出來,我有一搭沒一搭地隨口應和,車子又亂兜了一陣子,他示意我停車,

我記得那是信義路約莫中段的地方,他抓著一支起子便往一家尚未開門的文具行踱去,不一會,他撬開鐵捲門如入自家般地登堂入室。

 

隔沒多久,他兩手空空回車上,我知沒搞頭便載他離開,送他回下榻處後我也回家補眠了。

 

後來,在盧贛生供出這些竊案時,我才知他在這家文具行搜刮了些現金及近十萬元的國民有獎儲蓄券。

 

徐開喜在警方多次借提時,突然自首供出蔡正鳳曾請託他找人「幹掉他妹夫」。

他也真的帶了人到蔡正鳳妹夫的公司勘查過地形,但後來大概是幹強盜都忙不完沒空做殺手吧,此事遂不了了之。

惟過了些日子,蔡正鳳的妹夫就給人打掛了。

 

這條線索可讓警方如獲至寶,一下子就將富商之死的動機給抓到了手,不再漫無頭緒了,

由於徐開喜自首時提到盧贛生也是勘查地形的隨行人之一,因次他也被列為重要關係人,成為調查的對象。

 

綽號「死狗」的蔡正鳳驀地給綽號「四腳仔」的徐開喜背後捅上這一刀,但他絕口否認有此事。

這時,死者的親屬也開始懷疑蔡正鳳的妹妹是為了謀奪先生的財產而勾結哥哥進行殺夫計畫。

但,這名開槍兇手是誰呢?蔡正鳳不說,他的妹妹喊冤,徐開喜則對後半段劇情全然不知,

在僅有徐開喜自白這條線索下警方亟於打開其他的缺口卻只能在原地打轉,死者親屬也為遺孀即將繼承財產而喊急了。

 

死者親屬轉向徐開喜、盧贛生下磨工,並提出三百萬破案獎金的報酬條件,暗示他們交代出凶手就可得這筆錢。

 

我不清楚盧贛生是在甚麼樣的情況下變成開槍殺手的,但我知道他跟徐開喜因為沒領到三百萬的報酬而跟死者親屬偵辦單位數度交涉,甚至興訟。

後來我也去看守所「報到」了,和盧贛生相遇時他對我表達過對徐開喜唬弄的不滿。我問他,如果你沒幹這案子何必扛它呢?

盧贛生神色陰沉地說,反正又是竊盜又是強盜一大堆案要判,再揹條殺人也差不到哪去,何況還能弄到一筆坐牢費,總比鳥蛋精光坐大牢強多了。

 

也就因盧贛生沒拿到這筆「坐牢安身費」,在官司進入審判時他反悔不認自己是凶手了。

但任他辯得天花亂墜,法官也不採信他的說詞,將他判了個無期徒刑,蔡正鳳則因教唆殺人論處死刑,他的妹妹也揹了條有期徒刑在身,誠可謂一網兜收,統統有獎。 

 

這場官司在高院審理時,盧贛生突然找我為他出庭作證,理由是,我是他的不在場證人。

 

「別開玩笑了,時間隔了那麼久,串證太明顯了,我不幹!」 

「誰說要串證!案發當天我們確實就在一塊,你還記得那件文具行竊案嗎?」

 

盧贛生拿出他另涉竊盜強盜案的判決書,我在犯行表上看到這文具行竊案正在其中。

(當初盧贛生指控我和青蛙是共犯,但我們在接到地檢署傳訊時兜到庭否認,在別無他證的情況下,這些案件我跟青蛙皆不起訴。)

 

「你想,那整晚直到早上,我都跟你在街上逛,從文具行離開到你送我回去,那命案已經發生了,難不成我有分身能去殺人?」

 

我盯著盧贛生苦瓜般的臉,一時也辨不出其言真偽,畢竟時隔甚久,哪能記得清楚。

 

雖然這樣,我還是做了他的證人,在高院為他具結作證了,我知道自己的證詞法官是不會輕易採信的。

壞蛋替壞蛋證明不是壞蛋,很難有負負得正的效果!但這宛似羅生門般的殺人案卻有足夠的情況證據可讓法院推敲。

首先,就是這件文具行清晨竊案。

 

盧贛生供出這件案子時,徐開喜尚未「自首」參與殺人。

換言之,除非盧贛生想藉這竊案安排殺人不在場證明,那他當時主動供出這些竊案的心態其實只在已有嫌隙的竊盜同夥下水。

再者,文具行遭竊後卻曾向管區警局報案成檔,這樣一件司空見慣的尋常盜案是不會見諸傳媒報導的,而盧贛生能明確交待作案始末,足證為他所作。

 

既然文具行竊案非向壁虛造或刻意安排,而近乎同時的命案也是真實發生,那我這竊盜「共犯」的立場不是變得頗微妙?

況且,當警方對開槍兇手毫無進展之際,盧贛生竟坦白「對號入座」,那他起初沒半點企圖想藉行竊案掩飾殺人是可以想見的,

因為他大可在偵查初起就舉這件竊案來證明自己沒殺人而不必承認後再翻供,可見他翻供的動機不在他有沒有做而在他有沒有「撈」到實質上的好處,才再變卦不願充任這有名無實的殺手的。

 

據我瞭解,蔡正鳳與盧贛生二人的交情可沒好到「拔槍相挺」甘冒重刑的地步,再說蔡正鳳教唆的對象是徐開喜而非盧贛生,

何況本案只認定背後牽涉到極大的利益,就算蔡正鳳跟盧贛生有所勾結,並踐行「交易」,依情論理,總也得有甚麼「前金」「後謝」才對,

可盧贛生卻在命案前後一窮二白,更在日後因缺錢夜闖台南成功大學男生宿舍行竊失風被捕,連區區二萬元保釋金都籌不出。

所以,綜合所有相關事證,盧贛生絕對不「像」殺手。 

 

結果,我的證言完全沒被法官接納,理由是盧贛生供出的竊盜案,我已因證據不足獲不起訴處分。

也就是既不能證明你與盧贛生共犯信義路文具行命案,那你對盧贛生的不在場證明的證詞也就不具備證據效力了。

 

可是,審理盧贛生竊盜罪的法庭判了他的罪,而審理盧贛生殺人案的法庭也判了他的罪,

就這樣,盧贛生在法院各判各的情況下,小偷兼殺手於一身,至於哪個是分身,哪個是本尊,恐怕也只有宋七力者流才能替他「定於一尊」了。

 

甚麼叫審判獨立?盧贛生殺人案就是一個典型的範例。

黑色繪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 人氣()

上世紀末的最後一年我對社會上的紛紛擾擾實在厭透了,

便決定給那些食民俸祿的條子、法官、監獄管理員們添點活幹,誰想這番良思美意竟做過了頭。

一場牢坐出了跨世紀、跨世代,十二年五個月就這樣消磨掉了。

 

對年輕世代的人來說,我是個什麼樣的角色,搞過些什麼樣的勾當,

也許毫無興趣,但,對已有了點年紀的人來說,我可曾是「黑金犯罪」指標之一、

傳媒於我的說三道四、品頭論足,從平面到電子二十多年無年不有。

我有時會想若早生它個一百年,廖添丁廟只怕要換人來坐。

說來也巧,第一部描述廖添丁事蹟的電影在一九五六年上映,那年我出生。


為什麼我會拿廖添丁來跟自己作類比呢?

他和我同樣幹的是穿窬越戶、攘金竊銀的勾當,我和他都不找市井小民下手;

有不少人的加官晉爵、創作靈感來自於我們。

不過,我和廖添丁最大的不同是他死得早,二十七歲就掛了,還死於同夥的出賣背叛,

加上他活在日本殖民台灣的初期,先民逢此巨變的哀憤無助適巧有了投射的對象,口耳相傳、

穿鑿附會,終於成就了這麼一位義賊。

 

民國七十年代土銀搶案的的老兵李師科能在槍決後短短的時間內給人塑像蓋廟不也是部份民眾藉此宣洩對國民黨專政時期的不滿嗎?

我也被同夥出賣背叛過,也坐過冤獄。曾遭求處死刑,一生坐牢的總年數超過施明德,

竟然沒有魂斷大牢,這說明了一件事實:台灣監獄經營得還真不賴呢。

 

黑色繪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